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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岛电子官方网站毕业生《就业协议书》管理办法
 

为加强对毕业生《就业协议书》的管理,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,维护学校声誉和用人单位权益,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,特对《就业协议书》管理做出如下规定:

一、《就业协议书》是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的简称,是确定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文书,也叫“三方协议”。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监制,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印制。

二、《就业协议书》每套一式三份。除定向、委培、在职的毕业生外,国家计划统招的应届毕业研究生、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可免费领取一套。

三、《就业协议书》由学校统一购买,统一造册编号,于每年10月发放,实行实名制管理,每名毕业生的《就业协议书》编号均不相同,毕业生不得私自调换、转让、买卖。毕业生提交的《就业协议书》编号与姓名不符时,按违约处理。

四、毕业生通过参加招聘会或其他渠道,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,按照以下流程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:

1、毕业生在《就业协议书》上完善个人信息,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。

2、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,如单位无用人自主权还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。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,需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代理意见并盖章。

3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盖章后,10日之内登录半岛电子官方网站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,录入就业信息,持《就业协议书》到所在学院(系)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处审核并加盖学院印章。

4、学院(系)审核通过后,毕业生持《就业协议书》到就业中心最终审核盖章,审核通过后将《就业协议书》留存就业中心一份,返还用人单位一份。

五、应用人单位要求,毕业生不能按照上述流程签约,需要学校提前盖章时,需持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提前在网上登记就业信息,并提出书面申请,学院(系)副书记签署意见后,就业中心可以提前盖章。毕业生在签约后,应及时将《就业协议书》交就业中心备案。提前盖章造成的各种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。

六、《就业协议书》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,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,应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,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。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不得损害学校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。如出现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。

七、毕业生因丢失、损毁,需要换发《就业协议书》时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。

(一)丢失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换发程序

1、毕业生填写《半岛电子官方网站毕业生协议书换发申请表》;

2、毕业生所在学院(系)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;

3、就业中心在相关媒体公示(不少于30日);

4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换发。

(二)毕业生不慎将空白《就业协议书》损毁后,持损毁后的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申请换发。若损毁程度严重,无法确认协议书相关信息时,按照丢失程序办理。

八、毕业生违背诚信原则,复制本人《就业协议书》或使用他人《就业协议书》,与2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,且未办理解约手续者,若在毕业离校前被学校发现,学校暂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,待其办完相关解约手续后再派遣;若在毕业离校后被相关用人单位举报,由学校向其现就业单位发出公函,责成其履行违约责任。

九、本办法由就业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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